本计划由《中英人寿晶玺至尊年金保险》(简称“晶玺至尊”)和《中英人寿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鑫如意”)组成。
投保年龄:
《中英人寿晶玺至尊年金保险》:出生满30天-70周岁
《中英人寿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出生满30天-70周岁
缴费期间:
《中英人寿晶玺至尊年金保险》: 3/5年缴
《中英人寿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趸缴、追加保费、由其授权关联保单的授权利益项内容转入
保险期间:
《中英人寿晶玺至尊年金保险》:10年、15年、20年
《中英人寿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终身
其他提示: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温馨提示:
1. 案例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鑫如意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案例演示中,万能账户价值演示的低、中、高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为: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年利率2.5%、年利率4.5%、年利率6%。
3. 案例演示中,万能账户价值演示的低、中、高三档分别对应低档鑫如意年金进入鑫如意低档结算利率演示情况、中档鑫如意年金进入鑫如意中档结算利率演示情况、高档鑫如意年金进入鑫如意高档结算利率演示情况。
4. 利益演示中,“晶玺至尊年金保险”栏目下当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为期初值,其他项为期末值;“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栏目下的所有值为期末值;晶玺至尊的年金、满期保险金和鑫如意的上年度年金三者之和作为鑫如意的当年度保险费演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费”包含鑫如意趸缴保险费。
5. 当年度进入保单账户的价值等于当年度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根据您缴纳的保险费种类不同,我们将以相应种类的保险费为基础收取不同比例的初始费用,趸缴保险费收取3%,追加保险费收取3%,转入保险费收取1%。
6. 《中英人寿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单管理费为0。
7. 利益演示中,“鑫如意年金保险(万能型)”栏中保单账户价值为当年度年金给付后的值。
8. 当鑫如意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时,将停止给付年金;当保单账户价值重新大于(等于)500元时,我们继续给付年金。
9. 鑫如意退保(即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的费用以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为基础,按以下退保费用比例进行计算,并直接从所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前五年退保或部分领取费用分别为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5%、4%、3%、2%、1%,第六年开始退保费用为0。
10. 如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您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20%为限。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之和,超过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20%,则在该保单年度内,您不能再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1. 鑫如意的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等于身故/全残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全残保险金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12. 在晶玺至尊保险期间届满时,仅按“满期保险金”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不给付年金。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注:以上仅为《中英人寿晶玺至尊年金保险》的责任免除信息,如果您同时投保其他险种,其责任免除信息请参考其合同条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