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计划
计划A:168元解决大问题,残疾高额赔付,体现企业关怀。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一类职业 |
二类职业 |
三类职业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60,000元 |
150,000元 |
100,000元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250,000元 |
180,000元 |
150,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5,000元 |
10,000元 |
6,000元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60元/天 |
50元/天 |
30元/天 |
保险费 |
168元/份(88元/半份)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年免赔额100元,免赔额以上部分给付比例80%。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待期为3天。
计划B:全员统一保障体现公平性,残疾高额赔付,体现企业关怀。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元 |
一类职业:96元/份
二类职业:128元/份
三类职业:180元/份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50,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8,000元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40元/天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年免赔额100元,免赔额以上部分给付比例80%。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待期为3天。
投保规则
1、 投保对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或劳动的人员,16至18周岁者需单位提供用工证明。
2、 职业类别:一至三类职业,职业分类以《中英人寿团险职业分类表(2010版)》为准。
3、 投保人数:最低6人。
4、 投保份数:A款最多限1份(可半份销售),B款最多限2份。
5、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6、 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保险责任
中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英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英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免赔额为年累计100 元人民币。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免赔额进行调整的权利。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
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中英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每天住院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在扣除3 天后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高给付以90 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的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