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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风险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中英人寿提醒广大保险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认识保险功能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保险赔偿等。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建议保险消费者谨慎退保,以免失去保险保障。
二、坚持自主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强制销售保险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为保险消费者所深恶痛绝。当您被强制销售保险时,应及时向对方主张权益,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反映。
三、仔细鉴别,审慎购买
    保险消费者不要仅凭销售人员的介绍就草率决定购买保险产品,需要完整准确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认真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特别需要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合同变更和解除”等部分,避免因为口头表述的局限和个人理解方式的差异,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消费者应了解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
四、勿受高息理财诱惑
    以高收益为卖点的“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避免上当受骗,建议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退保理财”,做到“三拒绝”:拒绝相信高息“理财”和以保险公司名义承诺的高额回报;拒绝被赠送礼品、“先返息”等诱饵打动;拒绝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
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如遇可疑邀约时,可通过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正式渠道查人员、查产品、查地址,核实销售人员是不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所售产品是不是保险公司产品、所留地址是不是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地址。二是如遇“退保理财”骗局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谨慎对待签名,不可代签名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签署的投保单、回执或其他单据,都会作为合同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证据,若单据内容与了解的情况不符,保险消费者却签了字,将来发生纠纷时就不利于您自身权益的维权。因此在签字的时候,请您确认内容无误后再签名,切不可草率签名,更不可由别人代自己签名。
七、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有三种后果:(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八、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回访工作
    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人身保险业务在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内的一段时期)内实行100%回访确认。目的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再次确认您是否清楚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主要事项,您若不认可或无意购买即可办理退保,解除保险合同。请您在投保时留下有效的通讯方式,并认真对待回访过程。
九、及时报案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消费者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供保险公司作出核定。在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后,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保险公司的理赔核定结果。在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要及时跟踪理赔进展,确保理赔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