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因合同附表二所列第35 项、第46 项和第84 项所导致的除外),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18、虽然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在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所产生的费用;
19、虽然有医生建议,但在非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或非我们认可的医院收取的费用;
20、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产品时参考,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产品介绍,特别是保险责任、相关释义、投保条件、责任免除、退保、可搭配险种等信息,请参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规则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