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相伴鸿程保险卡(D款)保险责任按照不同职业类别分开设置,具体不同职业类别的保险金额如下:
险种名称 |
保险责任 |
职业类别 |
保险费/份 |
1类职业 |
2类职业 |
3类职业 |
280元 |
中英人寿意外伤害保险(C款)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10万元 |
8万元 |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3版)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20万元 |
20万元 |
16万元 |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C款)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中英人寿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3版) |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
100万元 |
80万元 |
80万元 |
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
80万元 |
80万元 |
60万元 |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 |
10万元 |
8万元 |
8万元 |
注: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年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
2. 投保年龄:18-65周岁。
3. 职业类别:1-3类职业,具体分类以《中英人寿团险职业分类表2010版》为准。
4. 投保份数:同一被保险人最高可购买1份。
5. 职业变更: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如果发生职业变更,应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出险时所属的职业类别按照下表对应职业类别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中英人寿意外伤害保险(C款)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C款(2013版)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年累计100元人民币,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中英人寿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款(2013版)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8.3)您指定的交通工具(见8.4)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8.5),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详细保险条款请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址中查询:http://www.iachina.cn/04/01/index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