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案说险 | 谈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典型案例】客户周某2013年5月投保我司的寿险和重疾,2016年12月周某因“尿毒症”向我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此时距投保已超过3年。
经公司核查发现,周某投保前,即从2011年起就患有“尿毒症”并开始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而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尿毒症”病史,该病史严重影响承保决定,公司遂依保险合同约定做出“不予赔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理赔决定。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保单已生效超过2年,要求我司予以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承担在投保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周某在投保前已经罹患重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投保时不实告知存在主观恶意,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约定。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稍微懂一些保险知识的人可能都知道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这是2009年2月国家修订《保险法》新增的最重要的一条关于不可抗辩规定的条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很多客户,甚至某些保险代理人,对这一条有不全面的理解,认为无论是否如实告知,只要保单生效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而不能拒赔和解约。
    需要说明的是,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定目的确实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请大家注意,保险法是为了保护诚信守约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大的前提。
    回到保险法第十六条,请大家关注这一条开头的第一句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表明,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投保人如实告知基础上的,如果存在恶意不实告知情形,对合同效力是有影响的。
    此外,保险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就已经开宗明义做出保险合同缔约的前提条件: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十分重要,规定将保险诚信原则作为后续法条履行的重要先决条件。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欺瞒重要病史致保单生效的,就违背了这条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做出支持保险公司解约拒赔决定的公正判决,违背诚信原则的投保人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即合同签署是为了合同生效后不确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合同签署的前提必须是在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标准和合理精算假设的基础上由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签订时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的信息掌握有极大的不对称性,如果任何一方背离了诚信原则,则保险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就是保险法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立法总则的原因。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均可以依照保险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投保前已存在的保险事故,无论投保人是否告知,投保后即使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予以拒赔的,因为此事故并非投保后初次罹患或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没有2年不可抗辩的时间限制。

【风险提示】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有义务提醒客户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应尽的义务,权益与义务是对等的,履行义务才能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销售人员需做好以下事项:
    1、销售前,要做好与客户的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客户的投保目的与相关信息,确保给予客户准确的专业意见。
    2、销售中,提醒客户如实告知,并向客户详细讲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权益、客户权益与义务等相关内容。
    3、销售后,保持与客户的粘合度,确保及时了解客户动态,以便及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保全、理赔业务,使客户保障得到有效延续,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作为保险消费者,平时可多关注官方保险宣传内容,了解相关信息,正确认知保险。如有保险需求,参考如下提示:
    1、在选择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了解保险条款相关责任、权益与义务,并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投保成功后,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电话回访,确保自身权益。
    3、遇到问题或变化时,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或销售服务人员,确保及时获取信息、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时缴纳续期保费,使保障得以有效延续。
    4、发生事故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充分享受保险的保障功能,以解燃眉之急。
    中英人寿,关爱万家,客户为先,服务至上。我们将以无私的关爱精神,让千家万户体验到诚信与专业的保险服务!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让我们携手,打造健康的保险环境,以消费者为中心,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合法权益。

文章内容由中英人寿山东分公司营运客户服务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