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案说险 | 投保“如实告知”是关键


【典型案例一】银保客户张先生通过银行投保我司爱心保,投保时告知健康无异常。公司以标体承保。半年后,张先生因“颈椎增生压迫神经”在华西医院手术后到我司理赔。病历显示“颈椎增生”患病2年多,我司通过查勘发现张先生2年内多次因“颈椎增生”到医院就诊,投保后仍继续在门诊就诊。
    公司审核结论:因客户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单拒赔,自始不保,不退还保费。工作人员将公司理赔结果告知张先生,张先生当场表示不服。工作人员随即向张先生出示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并告知张先生《保险法》所规定的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张先生接受公司理赔结论。
     【典型案例二】个险客户李女士通过代理人投保我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如实告知有乳腺结节。公司下发体检照会,客户参加体检,通过体检发现客户乳腺结节很小。
公司审核结论:加费承保。
    5年后,李女士因乳腺癌手术后到我司理赔。因该客户投保时如实告知,同时提供了近2年的体检报告,公司受理李女士的理赔申请后很快将理赔款汇入李女士账户中。

【案例分析】为什么同样是患病,有的客户可以获得理赔,而有的客户却被拒赔,从以上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是关键。
    什么是“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其实是法律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公平性的一个手段。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如果不进行如实告知,出险后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甚至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风险提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做出了明确要求: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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